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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《動物保護法》修法
針對動物保護與虐待行為的處罰進行了更為細緻的規範,同時強化了對繁殖與流浪動物的管理。
主要法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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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條(修訂):進一步加重虐待動物的刑事處罰,對於屢犯者或虐待行為特別嚴重者,可能面臨更長的有期徒刑(最高可達3年),並增加了社會服務等附加懲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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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條(增訂):強制規定所有寵物商店與動物繁殖者必須向政府登記,並接受政府的定期檢查,確保繁殖與販售行為符合法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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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條(修改):強化對動物收容所的設置規範,要求設置專門的流浪動物收容所,並提供動物絕育、醫療等基本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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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條(新增):規定動物在領養過程中必須經過詳細的審查程序,確保領養者具備基本的動物照顧能力,避免動物遭到遺棄或虐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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