top of page

1998年《動物保護法》立法

《動物保護法》於1998年首次通過,主要規範動物的保護措施、動物虐待的懲罰以及飼養者的基本義務等。

主要法條:

  • 第1條:「為保護動物福利,規範動物之飼養、販售、運輸及處理等行為,防止虐待動物,訂定本法。」

  • 第5條:「飼主應妥善照顧其飼養之動物,不得虐待或遺棄。」

  • 第6條:規定動物虐待的懲處,並指出對虐待動物的人員可處罰款或拘留。

小世界網站首頁LOGO.png

記者:黃姸瑀、蘇亭瑜、陳怡潔 

文字:黃姸瑀、陳怡潔

影片:黃姸瑀

網頁設計:蘇亭瑜

  • YouTube
  • Facebook
  • Instagram

聯絡方式

電話:(02)2236-8225 分機84113

傳真:(02)2236-9096

地址:台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一段17巷1樓

bottom of pag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