進一步強化對動物虐待、繁殖場及商業化動物交易的管控,並進行了法律細節的補充和強化。
主要法條:
第6條(強化懲罰措施):修正為虐待動物的處罰不僅包括罰款,還包括處以有期徒刑,刑罰的上限從原來的1年延長至2年。
第11條(修改):對非法繁殖行為進行嚴格規範,要求繁殖場所必須具備動物福祉的基礎設施,並定期接受政府的檢查。
第14條(修改):加強了對流浪動物的管理與保護,要求地方政府必須建立流浪動物收容所並推動領養替代購買的活動。
第18條(新增):規定對動物在公共場所的管理,並對相關的商業表演、動物表演進行限制,防止動物因表演受到過度傷害。